4月10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鱼塘承包引发的纠纷,在承办法官吴志浩的主持下,双方在鱼塘边完成了交接,案件画上圆满句号,当事人脸上也终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
2022年7月,常某自愿租赁张某所经营的位于社旗某村的鱼塘,用于养殖及配套产业承包经营活动,双方签订《鱼塘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张某将鱼塘交付给常某,常某亦交纳了首年承包费及保证金。2023年6月,常某既未按照约定交纳下年度承包费,亦未解除、终止合同,仍占据鱼塘,且因疏于管理,鱼塘水质浑浊恶化,张某多次通知常某未果,只能自行垫支近万元进行清理维护。双方矛盾一触即发,张某遂将常某诉至社旗法院,要求常某支付拖欠租赁费及违约金,同时返还因清理维护鱼塘垫付的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民生权益,承办法官吴志浩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倾听各方对矛盾纠纷起因的阐述,了解各自真实诉求。原来,被告常某并不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的,而是鱼塘经营不善,资金确实困难。原告张某则认为,被告常某既不交纳承包费,也不交付鱼塘,还疏于管理,为此自己还垫付了不少鱼塘清理维护费,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
在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后,吴志浩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一方面从法理入手,耐心向被告常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未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以及拒绝交还鱼塘需承担的种种后果;另一方面吴志浩又打起了“感情牌”,引导常某换位思考,“人要懂得感恩,张某是出于信任才将鱼塘租给你的,你不仅不按期支付承包费,还不将鱼塘交付给张某,是不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自知理亏的常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妥之处,表示愿意交付鱼塘,也希望张某在租金方面给予转圜的余地。原告张某也表示大家都不易,愿意做出让步。
最终,在多番劝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鱼塘边,在吴志浩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鱼塘内物品进行核对,常某现场将鱼塘及鱼塘内建造的板房及部分设备交付给张某,并承诺限期内再支付张某5000元鱼塘租金。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从根源上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各方损失最小化,也在情理上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充分体现了社旗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