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说,要提起诉讼,必须成为一个适格的“人”和找对一个适格的“人”。
成为一个适格的“人”是说你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手里,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做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找对一个适格的“人”,首先也要是对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对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原告的起诉会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风险。其次,“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主体的问题即适格的“人”解决后,则是起诉的地方。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规定是什么。给大家整理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1-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151-1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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