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以后怎么解决?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2、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3、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中止执行后还属于失信人员吗?
中止执行不等于执行终结,案件还是没有执行完毕,也就是说案件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此不会撤销失信人名单。一般来说经法院判决后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而所谓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的情况导致执行被迫中止,那么导致执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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